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的公告(2021年第49號)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范和指導化妝品分類工作,國家藥監局制定了《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以下稱《分類規則》),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F就實施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時,應當依據《分類規則》填報產品分類編碼。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補充提供產品分類編碼。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附件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
第一條 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同時考慮使用方法,制定本規則和目錄。
第二條 本規則和目錄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化妝品的分類。
第三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作用部位、使用人群、產品劑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規則和目錄進行分類編碼。
第四條 化妝品應當按照本規則和目錄所附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使用人群、產品劑型和使用方法的分類目錄(附表1—5)依次選擇對應序號,各組目錄編碼之間用“-”進行連接,形成完整的產品分類編碼。
同一產品具有多種功效宣稱、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產品劑型的,可選擇多個對應序號,各序號應當按順序依次排列,序號之間用“/”進行連接。
第五條 化妝品應當根據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功效類別選擇對應序號,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
第六條 作用部位應當根據產品標簽中的具體施用部位合理選擇對應序號。宣稱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妝品,編碼中應當包含對應序號,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妝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稱要求管理。
第七條 宣稱使用人群包括“嬰幼兒”“兒童”的化妝品,編碼中應當包含對應序號,并按照“嬰幼兒”“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稱要求管理。
第八條 使用方法同時包含淋洗和駐留的,應當按駐留類化妝品選擇對應序號,并按照駐留類化妝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稱要求管理。
第九條 功效宣稱、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編碼中出現字母的,應當判定為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
第十條 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必須配合使用或者包裝容器不可拆分的獨立配方的化妝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功效宣稱分類目錄
2.作用部位分類目錄
3.使用人群分類目錄
4.產品劑型分類目錄
5.使用方法分類目錄
附表1
序號 | 功效類別 | 釋義說明和宣稱指引 |
A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規則的 |
01 | 染發 | 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
02 | 燙發 | 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
03 | 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 |
04 | 用于保護皮膚、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 |
05 | 防脫發 | 有助于改善或減少頭發脫落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產品,促進生發作用的產品,不屬于化妝品 |
06 | 有助于減少或減緩粉刺(含黑頭或白頭)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調節激素影響的、殺(抗、抑)菌的和消炎的產品,不屬于化妝品 | |
07 | 滋養 | 有助于為施用部位提供滋養作用 注:通過其他功效間接達到滋養作用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
08 | 修護 | 有助于維護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狀態 注:用于疤痕、燙傷、燒傷、破損等損傷部位的產品,不屬于化妝品 |
09 | 清潔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
10 | 卸妝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
11 | 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減少水分流失 | |
12 | 美容修飾 | 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達到美化、修飾等作用,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如:假睫毛等),不屬于化妝品 |
芳香 | 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飾體味,可增加香味 | |
14 | 除臭 | 有助于減輕或遮蓋體臭 注: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產品,不屬于化妝品 |
15 | 抗皺 | |
16 | 緊致 | 有助于保持皮膚的緊實度、彈性 |
17 | 舒緩 | 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
18 | 控油 | 有助于減緩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積,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現象不明顯 |
19 | 去角質 | 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
20 | 爽身 | 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針對病理性多汗的產品,不屬于化妝品 |
21 | 護發 | 有助于改善頭發、胡須的梳理性,防止靜電,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
22 | 防斷發 | 有助于改善或減少頭發斷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
23 | 去屑 | 有助于減緩頭屑的產生;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皮、頭發的頭屑 |
24 | 發色護理 | 有助于在染發前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為改變頭發顏色的產品,不屬于此類 |
25 | 脫毛 | 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
26 | 輔助剃須剃毛 | 用于軟化、膨脹須發,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剃須、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
附表2
作用部位分類目錄
序號 | 作用部位 | 說明 |
B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規則的 |
01 | 頭發 | 注:染發、燙發產品僅能對應此作用部位; 防曬產品不能對應此作用部位 |
02 | 體毛 | 不包括頭面部毛發 |
03 | 軀干部位 | 不包含頭面部、手、足 |
04 | 頭部 | 不包含面部 |
05 | 面部 | 不包含口唇、眼部; 注:脫毛產品不能對應此作用部位 |
06 | 眼部 | 包含眼周皮膚、睫毛、眉毛; 注:脫毛產品不能對應此作用部位 |
07 | 口唇 | 注:祛斑美白、脫毛產品不能對應此作用部位 |
08 | 手、足 | 注:除臭產品不能對應此作用部位 |
09 | 全身皮膚 | 不包含口唇、眼部 |
10 | 指(趾)甲 |
附表3
使用人群分類目錄
序號 | 使用人群 | 說明 |
C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規則的產品;宣稱孕婦和哺乳期婦女適用的產品 |
01 | 嬰幼兒 (0~3周歲,含3周歲) | 功效宣稱僅限于清潔、保濕、護發、防曬、舒緩、爽身 |
02 | 兒童 (3~12周歲,含12周歲) | 功效宣稱僅限于清潔、卸妝、保濕、美容修飾、芳香、護發、防曬、修護、舒緩、爽身 |
03 | 普通人群 | 不限定使用人群 |
附表4
產品劑型分類目錄
序號 | 產品劑型 | 說明 |
00 | 其他 | 不屬于以下范圍的 |
01 | 膏霜乳 | 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 |
02 | 液體 | 露、液、水、油、油水分離等 |
03 | 凝膠 | 啫喱、膠等 |
04 | 粉劑 | 散粉、顆粒等 |
05 | 塊狀 | 塊狀粉、大塊固體等 |
06 | 泥 | 泥狀固體等 |
07 | 蠟基 | 以蠟為主要基料的 |
08 | 噴霧劑 | 不含推進劑 |
09 | 氣霧劑 | 含推進劑 |
10 | 貼、膜、含基材 | 貼、膜、含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的 |
11 | 凍干 | 凍干粉、凍干片等 |
附表5
使用方法分類目錄
序號 | 使用方法 | 說明 |
01 | 淋洗 | 根據國家標準、《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選擇編碼 |
02 | 駐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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